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辽民二终字第004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永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潘锡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文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宇,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福建十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路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076区间。
法定代表人:邹富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溪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峰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原审反诉被告福建十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玉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建主审,审判员黄可心参加评议,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英朱永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文强王宇,十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甲方)与金溪源公司(乙方)十方公司(丙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媒体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拥有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所属“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的所有权,并承诺对该媒体的权利无瑕疵,乙方为丙方在沈阳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广告经营合法资格,并负责合作范围内媒体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待建及已建媒体的相关手续及费用),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条媒体租赁范围:甲方将其所有的已建及在建一期项目红线范围内(见附件项目红线区域图)全部户外广告媒体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第二条租赁期限:10年6个月,即2012年9月20日-2023年3月19日;免租期6个月,即2012年9月20日-2013年3月19日,为支持乙方前期经营,在此期间甲方免收乙方所有广告位租金;第三条定金媒体租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定金200万元,合同签订15日内,乙方交付甲方第一年度租金800万元,同时甲方将现有广告位媒体交付乙方完全使用,乙方支付的200万元合同定金自动转入第一年度租金,即第一年租金1000万元;甲方收取乙方广告媒体租赁经营10年总价为2.95亿元;乙方承担广告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费广告位电费现有广告位维护费改建费新增广告位建设费维护费等。
第二年度(2014年3月20日-2015年3月19日)租金为1400万元,第三年度(2015年3月20日-2016年3月19日)租金为1800万元,第四年度(2016年3月20日-2017年3月19日)租金为2200万元,第五年度(2017年3月20日-2018年3月19日)租金为3000万元,第六年度(2018年3月20日-2019年3月19日)租金为3300万元,第七年度(2019年3月20日-2020年3月19日)租金为3500万元,第八年度(2020年3月20日-2021年3月19日)租金为3900万元,第九年度(2021年3月20日-2022年3月19日)租金为4400万元,第十年度(2022年3月20日-2023年3月19日)租金为5000万元;第四条1.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第二计租年度交付日期为2013年8月9日前,以此类推每年交付日期均为上一年计租年度的8月9日前支付下一计租年度全部租赁费用。
2.电费支付:自甲方依约向乙方交付媒体使用之日起,电费由乙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按实际发生电量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电费,甲方开具正式发票;3.乙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10天起,乙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有媒体使用权,已收租金不予退回。第五条2.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正常的行使本项目的广告经营权,并提供乙方因此要需的文件和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在乙方安装广告媒体硬件和运营过程中,甲方应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供电供水等条件及安全管护工作,以保证乙方媒体正常安装和运营安全。如遇城建规划市政占用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乙方广告发布时,甲方应协调解决。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广告位位置和数量。甲方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并保证在合同标的广告位上与乙方合作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广告位产权及广告经营权。标的约定的甲方中心广场场地在合同期前三年内免费提供给乙方广告活动使用,须经甲方同意。三年后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广告位招商,即甲方可将入住商户信息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开发商户资源,必要时可用甲方战略合作关系开发商户。3.乙方权利乙方投资开发和建设的广告媒体产权归乙方所有。在有改建新增广告位项目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4.乙方义务乙方应按期足额支付甲方租金。乙方应保证媒体发布与整体环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乙方保证合法发布广告。若有违法违规发布,则有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第七条合同变更终止1.任何一方提出合同变更的,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变更。第八条其他条款1.甲方仅提供已建的4块LED媒体,未建的3块LED媒体由乙方投资自建。合同所附龙之梦亚太城一期项目红线区广告位示意图,并附有龙之梦广告位面积汇总,其中LED屏7个,面积2900,墙体广告位42个,面积12516,精神支柱19个,面积775,灯杆旗73个,面积337,公交枢纽59个,面积185,地铁连接口13个,面积116,合计面积16830,围挡广告位为赠送部分(按甲方建设进度拆除),待开发广告位/若干,备注:1.广告位区域不包括空白墙面及楼顶;2.LED屏已建4个,在建3个。
合同签订后,金溪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向景峰公司支付合同所约定的定金200万元,于2012年9月21日向景峰公司支付第一年度租金800万元。2012年9月21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移交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广告媒体的函》,函称:经现场勘查,发现有部分广告媒体存在工程质量及技术上的问题,请贵方组织专业人员和厂家尽快维修,并提供施工合同及质保方面的相关资料,请求贵司保证所移交的四块LED显示屏能够继续使用三年,在三年内不再发生重大修项目费用,协调解决存在的质量及技术问题,并请求对户外墙体广告牌路灯杆广告支架等进行维修,保证墙体广告媒体衬板三年的使用寿命,保证精神柱公交枢纽灯箱正常供电;提供商户相关信息,移交相关资料,以便后期维护安装等使用;准备好移交资料,安排相关单位修复广告媒体硬件设施,并于一个月内修复完成,办理移交手续。
2012年9月26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安装龙之梦J立面LED屏幕施工基础的函》,函称:请贵司能够在10月15日前按双方确定的LED位置及尺寸完成玻璃幕墙的施工作业,以便我司进行LED屏幕的基础施工。2012年9月27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安装龙之梦外墙广告喷绘画面的函》,函称:拟于国庆节前对雅士百货商场北楼体立面及小商品大世界西外墙面部分墙体广告进行更换。2012年9月27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发布龙之梦墙体媒体招商画面的函》,函称:拟于2012年10月10日开始对龙之梦墙体广告喷绘画面逐一拆除更换。2012年10月18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安装龙之梦酒店南墙体喷绘广告的函》,函称:为了配合小商品大世界10月28日开业前期,在龙之梦营造声势,达到宣传效果,根据小商品大世界商场的广告诉求,我司拟在龙之梦酒店南墙体发布广告,定于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6日期间安装基础设施施工和画面,请配合。
2012年10月25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确定龙之梦酒店南墙体喷绘广告及LED的函》,函称:定于2012年10月23日至10月26日期间安装基础设施施工和画面,将协商后喷绘画面及LED位置及尺寸进行确认。2012年11月6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广告统一管理的复函》和《关于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广告媒体需要维修项目的函》,函称:经现场勘察,发现外墙体精神柱路灯杆公交枢纽灯等部分广告媒体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及技术问题,请求长峰公司安排相关施工单位修复广告媒体硬件设施,并在交接时提供施工合同及质保方面资料。2012年11月16日金溪源公司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交四份广告媒体交接单(适用于LED媒体交接),分别为红星美凯龙楼体雅士百货南立面墙体数码楼体(小商品大世界东侧墙体)雅士酒店楼顶LED显示屏,该四份交接单载明验收内容为“经双方共同现场实地查验,本媒体已按施工图纸施工,达到施工要求标准。钢结构LED显示屏布线电源控制器屏幕控制系统已核验无问题,散热系统为(商场雅士百货商场)中央空调统一调控”,同时载明移交资料移交物品内容,在交接单备注中金溪源公司特别注明“1本交接单作为双方签订《媒体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移交方应保证所移交的媒体按标准施工并有合法的验收手续,同时保证三年内无基础结构和设施出现的质量问题。从交接之日起,在运营过程中如因LED质量和基础等问题出现导致无法使用等情况,双方于半年内另行协商解决。3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移交媒体无瑕疵。移交方应保证本LED屏幕能够满足接收方广告发布的施工质量,并且保质期三年,自2010年11月28日龙之梦亚太城接收之日起计算。如在质保期内因基础设施及硬件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则移交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安全责任及费用。具体事宜按双方《补充协议》执行。”该四份交接单金溪源公司为接收方加盖公章,并由授权委托人签字,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予盖章确认。
2013年1月28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以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金溪源支付LED电费的通知函》,要求金溪源公司交纳至2013年1月25日近三个月的四处LED大屏幕发生的电费107,112元,2013年2月1日金溪源公司复函,回复:一自2012年11月16日双方媒体交接至今,我司一直没有收到贵司的书面验收和交接文件。因此,从法律程序上龙之梦亚太城的四块LED媒体尚未验收移交我司,包括精神柱路灯柱墙体等其他部分媒体也一直没有维修到位,也未验收移交给我司使用。二龙之梦亚太城四块LED屏的主控设备及相关设备操控权至今未移交我司独立使用,仍由龙之梦亚太城相关部门操控,我司从未对该LED屏经营操作,其发生的电费应由贵司承担。
鉴于此,我司不同意承担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LED大屏幕产生的电费。2013年1月4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小商品大世界外墙广告大牌改造的函》,函称:龙之梦小商品大世界西墙面部分媒体广告位存在前期施工问题,导致喷绘画面无法正常悬挂,拟于2013年1月对该部分墙体广告位进行改造,维修费用约为16.5万元,请求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支付该费用。长峰公司批复:同意金溪源公司改造方案,改造费用由金溪源公司自行承担。2013年2月25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大道西侧新建媒体及雅士酒店顶层广告媒体改造的函》,函称:拟定于2013年2月27日至4月15日期间进行部分原有媒体改造及新建媒体施工。
2013年3月1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广告媒体需要维修项目的函》,函称:龙之梦亚太城一期工程外墙体精神柱路灯杆公交枢纽灯箱等部分广告媒体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及技术问题,请求予以处理提出解决方案。2013年4月10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解决雅士百货LED屏幕播放室安全问题的函》,函称:因在去年媒体交接过程中,LED屏幕一致处于维修状态,控制室的钥匙及操作一直仍由贵司操控,今年3月29日对控制室检查时发现大门被撬,内部有漏水情况,且播放使用的两部电脑显示器及一台主机遗失,我司重新安装锁具,4月7日发现播放室大门再次被撬,建议提供一间独立操控的控制室。2013年4月28日和5月22日金溪源公司分别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墙体大牌钢结构维修问题的函》和《关于解决龙之梦墙体大牌钢结构维修问题的函》,函称:其从2013年4月1日起对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开始更换画面,在安装画面过程中发现墙体大牌的钢结构破损严重,导致已安装的画面再次破损。
龙之梦亚太城正在维修墙体大牌基础,将新发现的四处需要维修的媒体点位结构及位置提供给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以便纳入维修范围。其中包括雅士百货北墙面广告牌一块,小商品西墙面北侧广告牌三块。2013年5月24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解决龙之梦精神柱维修问题的函》,函称:精神柱媒体一直未维修,分析破损原因为工程质量问题;3月16日因贵司停车场改造,红星美凯龙门前8组精神柱临时拆除,请求恢复和修复。2013年5月30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购物中心东广场精神支柱形象维护及量化的函》,函称:1龙之梦购物中心东广场精神支柱有部分广告位画面缺失,对龙之梦有较大影响,要求金溪源公司在2013年6月9日前补齐画面完成量化;2小商品大世界西墙面广告位已安排施工修复,现有较多缺失画面,请求金溪源公司及时补齐。
2013年6月7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购物中心东广场精神支柱形象维护及量化的复函》,函称:关于龙之梦亚太城媒体维修问题,经沟通但维修效果不佳,仍有破损未维修的媒体,并且维修后的媒体仅从表面修补,未实质解决维修问题,维修不到位。贵司应将合格的媒体移交我司对外广告发布,至今仍在维修过程中;鉴于此,并结合5月末与贵司管理层领导的会议沟通,初步达成意向,为将龙之梦媒体展现最佳效果,去除媒体基础结构部分(因涉及改动楼宇基础结构,故由贵司组织修缮),其他部分由我司出资金协调专业队伍按户外广告发布要求改造修缮,并于7月15日前安装完画面(精神柱可提前)。2013年7月15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酒店南立面建立广告牌的函》函称:为配合龙之梦大酒店开业,我司决定将酒店南立面(原设计LED位置)临时设立为墙体广告牌,预算投资20万元,初步定于2013年7月15日竣工。
该广告位将为酒店使用至2013年8月4日,于2013年8月15日起以销售的方式卖给客户。2013年7月15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改造龙之梦路灯杆的函》,函告:拟对现有路灯杆旗进行维修改造。2013年7月29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LED屏体渗水造成电路故障的函》,函称:2013年7月20日和7月27日南广场和雅士酒店楼顶LED大屏发生电路短路,发生起火模组原件失火损坏,部分电子配件烧毁,配电箱内部联电起火,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客户停播退款),还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火灾。此前,龙之梦的4块LED屏幕也多次发生过因雨天电路短路导致LED停播的情况,影响其广告媒体运营。
鉴于以上事故频繁发生,故我司自7月29日起暂时停止使用该屏幕发布广告,待贵司解决广告媒体存在的遗留质量问题后,再续合作。2013年8月15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精神柱媒体工程质量问题的函》,函称:从2012年9月21日起,其多次反馈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工程存在的问题,请求维修,但精神柱媒体一直没有维修,期间玻璃掉落5次,请求贵司于2013年9月1日前对精神柱媒体钢架结构等进行检查维修。2013年9月13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8月6日的复函》,函称:通过一年来双方共同努力,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媒体运营也朝着共赢的方向在努力,但贵司沟通函中提及的户外媒体的维修物业配合,相互沟通等方面事宜,并非函中所述,而且存在有较多关键性政策性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影响了双方合作。2014年1月8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项目存在若干违约问题的函》,函称:贵司存在违约,要求贵司在该函后30日内纠正并履行应履行的义务,若贵司未能30日履行完毕,则我司将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退还已预付的1000万元租金,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4月15日金溪源公司向家乐福沈阳龙之梦店发送《关于拆除家乐福位于龙之梦亚太城广告画面的函》,同时向长峰公司发送该函,函称:我司在正式运营范围内的户外大牌媒体时发现,贵司在未与我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属于我司的广告牌6处。我司将在五一前陆续拆除贵公司占用的广告画面。2013年4月27日金溪源公司向红星美凯龙发送《关于拆除红星美凯龙广告位的函》,函称:请贵司尽快将已安装的广告位拆除。
2013年3月20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新建酒店LED大屏幕的通知函》,函称:按双方约定请贵司于2013年4月20日前完成基础结构施工工作,尽快开始施工建设LED大屏幕基础结构。2013年3月20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有效维护龙之梦亚太城双方合作范围户外广告位形象的函》,函称:请贵司于2013年4月10日前安排所有在双方合作范围内的媒体位上画,逾期没有上画面的广告位媒体,我方有权安排项目内商户免费使用空白广告位,贵方不得收取费用,直到贵方有广告发布。2013年4月7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有效维护龙之梦亚太城双方合作范围户外广告位形象及上画跟进的函》,函称:辽沈区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媒体(辽宁卫视《新北方》,时代商报)连续发布龙之梦亚太城户外楼体广告位形象差破损严重并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报道,对我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极大不良影响,媒体报道的内容,也是我方前期一再与贵方跟进的内容。
贵方曾提交了一份合作广告位上画计划,承诺在4月20日前完成合作范围内广告位上画工作,现敦促贵司在承诺期限内保证广告位上画及时到位。2013年8月16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龙之梦与贵司开展新一年工作的沟通函》,函称:双方积极推进合作工作,相继完成了合作范围内墙体大牌维护灯杆旗精神支柱改造维修LED显示屏的维修和维护保养龙之梦大酒店楼体新媒体开发等工作,通过近一年的合作磨合,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以租赁形式开展,现交付第二年度租金日期已过近一周时间,请贵司如期履行支付义务。同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关于贵司发来精神支柱工程质量问题函的复函》,函称:关于上述媒体资源位我方已于2012年9月20日移交给贵方,贵方也已接收并开展发布运营,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范围内的广告位媒体的有效维护是贵方的应尽义务,前期及近期出现安全隐患时的现场由我方工程及物业部门主导并及时处理的,希望贵方在今后的合作中尽到应尽义务;关于贵方函件所指的精神支柱上进行照明嫁接问题,我方已安排相关商户拆除。
对于双方约定的媒体资源位的管理(包括安全形象维护发布等管理内容),敦促贵司能积极有效实施管理,建议贵司安排专职人员,双方一起加强日常巡视及维护工作。金溪源公司在收到2013年8月16日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发送的《关于龙之梦与贵司开展新一年工作的沟通函》要求其交纳第二年度租金后,未能交纳第二年度租金1400万元。另查明:2012年11月19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东分局向金溪源公司下发沈城行执大东管字[2012]第1184号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金溪源公司涉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反了《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金溪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于2012年12月10日9时前自行拆除,逾期将由政府部门强制拆除。
2013年1月23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发送《关于办理沈阳龙之梦亚太城广告媒体手续的函》,函称:为规范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广告媒体的合法性,我司正于近期办理媒体审批手续,请贵司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媒体场地设施等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13年4月22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龙之梦亚太城下发沈城行执市管字[2013]第1603号行政执法调查通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龙之梦亚太城设置墙体广告,请持通知书及以下手续1墙体广告审批手续;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于2013年4月24日前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四支队一中队接受调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26日向景峰公司下发沈城行执市管字[2015]第0235号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景峰公司开发建设的“龙之梦”项目户外广告破损,违反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责令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于2015年1月27日10时前接受处罚,并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2015年1月27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授权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娇欣喷绘装饰商行签订《广告位维修合同》,对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广告媒体进行整改维修,其中龙之梦购物中心东广场广告位维修费68,997元,小商品大世界西侧广告位维修费333,497元,雅士百货楼体和精神支柱广告位维修费299,997元。再查明:经统计,案涉的四块LED媒体到2013年12月31日发生电费情况:亚太数码楼体,起算日期为2012年10月18日,电量总数为187,450度,雅士百货楼体,起算日期为2012年12月18日,电量总数为215,880度,红星美凯龙楼体,起算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电量总数为373,000度,雅士酒店顶层,起算日期为2012年10月18日,电量总数为265,800度,按每度电1.2元计算,电费总计为1,250,556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金溪源公司提供的证人张某证实:龙之梦的广告位存在结构不合理,有安全隐患,破损严重和未完工的质量问题;金溪源公司曾利用四块LED大屏幕发布过金溪源公司的招商广告试用客户的广告龙之梦商场活动广告和消防宣传片,金溪源公司利用20块墙体广告位发布过试用广告,试用客户有龙湖地产家乐福中山航服刘伶醉拜尔齿科等;因为经济形势不好,金溪源公司的广告招商效果不好,广告位根本招不满,金溪源公司实际只使用不到20块广告位;四块LED大屏幕对外招商,开始有试用客户,后来客户不满意就撤了。金溪源公司自认其对外发布广告只收入广告费40万元左右。金溪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调取龙之梦项目下的“小商品大世界”“手机数码城”(大东区滂江街22号)的房地产出售登记情况和“红星美凯龙”(大东区滂江街22号)的房地产出租登记情况,经一审法院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未能调取到相关档案资料。
金溪源公司在原审起诉请求:1解除金溪源公司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2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立即返还金溪源公司已支付的租金1000万元及还清之日所拖欠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20日利息数为l,418,794.52元);3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赔偿金溪源公司损失370万元;4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就前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是:其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了《媒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将其龙之梦亚太城已建及在建一期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户外广告媒体租赁给金溪源公司经营管理,并于金溪源公司缴纳第一年度租金的同时交付使用。
金溪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交付了200万元定金后,又于9月21日交付了租金800万元。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收到金溪源公司的款项后,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已构成完全违约。具体如下:一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时及以后,并未取得合同项下广告媒体的使用权,已构成完全违约;合同签订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将部分楼体出售出租,已构成部分违约。按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根据《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该办法依法经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批取得合同项下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但在合同签订之时及以后,其并未依法取得该使用权,致使金溪源公司签订合同后的广告经营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状态,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实际履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确保广告媒体的合法使用权,已构成完全违约。按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诺合同项下的广告媒体权利无瑕疵。但据金溪源公司掌握,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将小商品城等出售,已将红星美凯龙等出租,使得该楼体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不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掌控之下,金溪源公司亦无法对该广告媒体接管并使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部分违约。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全部广告位媒体。
合同第三条1款约定,在金溪源公司付款的同时,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将广告牌(位)交付金溪源公司完全使用。事实上,合同签订前甚至合同签订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合同约定的多个广告牌(位)一直被第三人占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具体为:公交枢纽编号为D002共34组广告牌(位)被家乐福超市占用;墙体广告位91块被小商品大世界用户迪卡侬古玩城商户及其他人占用;编号为J107的精神支柱被家乐福超市占用等。三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户外广告牌(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严重破损,不能达到安装和发布广告的要求,经金溪源公司多次协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仍拒绝维修。按照合同第三条1款约定,在金溪源公司付款的同时,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将广告牌(位)交付金溪源公司完全使用。
金溪源公司在验收广告牌时,发现绝大多数广告牌(位)存在工程质量及设计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LED屏幕质量问题墙体广告位质量问题广告牌钢结构断裂广告牌严重破损挂布拉筋严重变形画面底板开焊灯杆旗多数为单面且严重破损公交站牌严重破损精神柱质量问题灯箱全部不亮部分围挡基础需要维修等等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广告牌(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严重破损,致使广告牌(位)无法通过验收,进而无法交付,更无法使用及进行广告招商,因此合同迟迟无法全部实际履行。金溪源公司曾多次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出要求维修,但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拒绝维修,也从未履行任何维修义务。四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拒绝向金溪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广告牌(位)的设计施工等图纸及文件资料,导致金溪源公司无法正常发布广告。
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1)项的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应协助配合金溪源公司正常的行使本项目的广告经营权,并提供金溪源公司因此要需的文件和资料,协助金溪源公司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为正常开展广告招商及上广告画面,金溪源公司曾多次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索要广告牌(位)的设计施工等文件资料。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拒绝提供。正是由于缺乏相关资料,金溪源公司无法得到工商机关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关许可,已发布的少数广告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命令限期拆除。五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违反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2)项约定的安全管护义务。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2)项约定:“在乙方安装广告媒体硬件和运营过程中,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应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供电供水等条件及安全营护工作,以保证金溪源公司媒体正常安装和运营安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护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检验室大门被撬,电脑显示屏及主机等物品均遗失;金溪源公司在LED屏播放室安装新锁具后,大门仍被撬。
LED屏播放室漏水,LED屏发生爆炸等。2012年11月及2013年4月媒体报道的“龙之梦”安全事故是广告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怠于履行安全管护义务的有力证明。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广告媒体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金溪源公司尽最大努力对广告牌进行了修补,但是龙之梦物业方却经常阻止,双方甚至还因此发生过暴力事件。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行为严重违约。六未经金溪源公司同意,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挪动广告牌(位),甚至擅自拆除广告牌(位)。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4)项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广告位位置和数量”。
2013年3月16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将红星美凯龙门前8组精神柱挪动,且挪动后不允许金溪源公司继续使用;2013年7月,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又擅自拆除了原座落在灯杆,金溪源公司多次提出抗议,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任何回复。其行为严重违约,给金溪源公司造成了损失。七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违反“唯一性排他性”原则,严重违约。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并保证在合同标的广告位上与金溪源公司合作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双方合作期间,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广告位产权及广告经营权”。
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严重违反此条款约定。2012年10月,金溪源公司欲接收位于“龙之梦”小商品城的广告位,小商品城的业主强烈反对,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经将小商品城的墙体广告位全部赠与小商品城,在小商品城的墙体上不得发布与小商品大世界无关的广告;2013年6月8日,红星美凯龙不允许金溪源公司发布精神柱广告,称该媒体所有权为红星美凯龙所有;2013年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未经金溪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合同约定租赁给金溪源公司的广告牌,安装宣传画面及第三方的广告,金溪源公司多次抗议仍不拆除;未经金溪源公司同意,家乐福超市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免费赠送广告位为由擅自更换位于小商品大世界西墙面北侧已安装的广告位。
更严重的是,未经金溪源公司同意,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允许多个商家在多处墙体发布广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公交车站的广告牌旁边随意增设广告位,导致金溪源公司无法销售,其种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金溪源公司就广告媒体使用的“排他性”和“唯一性”权利。八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违反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7)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有义务协助金溪源公司广告位招商,即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可将入住商户信息资料提供给金溪源公司,并协助金溪源公司开发商户资源,必要时可用其战略合作关系开发商户”的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从未向金溪源公司履行任何协助义务,而且还在金溪源公司签约客户以后,擅自拆除广告换面擅自占用广告牌(位),导致金溪源公司已签约的客户无法发布广告,造成了损失。
九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改变龙之梦亚太城的规划设计和用途,原规划的水族馆雅仕百货汽车城等高端项目均未实际运营,商业定位完全改变。这一方面背离了金溪源公司的合同预期,另一方面事实上也对金溪源公司的广告招商及市场营销造成不利影响。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合同约定的绝大多数广告牌(位)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仍然不能向金溪源公司进行移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
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原审答辩称:一《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由此可见,申请广告发布行政审批的义务人是上述三者,其中不包括广告载体的所有者,也就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该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广告设置者应当与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签订协议,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根据此项条款,发布广告报送行政审批,并合法发布,是金溪源公司的法定义务。另外,合同“基本原则”第二条约定,金溪源公司负责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这也是金溪源公司的合同义务。
金溪源公司诉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并把有权利瑕疵的广告载体租赁给金溪源公司,这种说法混淆了责任主体,将自己的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均推卸给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二金溪源公司诉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向其交付全部广告位,与事实不符,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三金溪源公司诉称广告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金溪源公司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广告载体的质量标准,双方的交付方式为现状交付,金溪源公司接收广告位时,即视为对质量的认可。四金溪源公司诉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对广告位进行维修,导致其不能正常发布广告。但根据合同第三条第2款,金溪源公司承担广告位交付后的维修费用和经营中的一切费用。
金溪源公司提出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有权拒绝。五金溪源公司诉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改变龙之梦亚太城的规划,背离了其合同预期,导致其利益受损。但是查看合同的所有条款,龙之梦亚太城的规划情况,在合同中没有任何体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也未对金溪源公司有过任何规划方面的承诺。所谓龙之梦亚太城不得改变规划,以确保金溪源公司的商业利益,完全是金溪源公司给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凭空捏造的义务。六金溪源公司诉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其不能通过行政审批,一直处于违法发布的状态。行政审批所需的资料,全部是金溪源公司应当掌握和持有的,不存在任何需要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供的资料。
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反诉请求:一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二金溪源公司给付拖欠的租金1400万元;三金溪源公司支付从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生效之日的租金;四金溪源公司给付第二年度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3899万元(计算方式: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今已经违约567天,(567-10)x1400x0.0005389.9万元);五金溪源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23日起至判令金溪源公司实际支付租金之日的违约金;六金溪源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免租期损失443.84万元;七金溪源公司支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代为履行维护广告位支出费用125.37万元;八金溪源公司给付拖欠电费125万元;九十方公司对金溪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金溪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双方在2012年9月6日签订《媒体租赁合同》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依约在2012年9月20日完成了合同涉及的全部户外媒体交付义务,而金溪源公司存在未依约支付租金违约金电费等违约行为。金溪源公司以合同违约提出诉讼,与事实不符。一金溪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双方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支付方式是一次年付,第二计租年度租金交付日期为2013年8月9日;金溪源公司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10天起,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金溪源公司所有媒体使用权,已收租金不予退回。”合同第三条约定第二年度的租金为1400万元。
现金溪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第二年度租金1400万元,逾期长达567天(2013年8月9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23日),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为389.9万元。二《媒体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合同解除之前,金溪源公司应当支付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令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租金。三金溪源公司严重的违约行为,给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造成免租期损失约计443.84万元。根据《媒体租赁合同》第2条的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给予金溪源公司六个月的免租期的前提是双方十年的租期,现金溪源公司只履行了一年,便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金溪源公司应当对六个月的免租期的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比例即十年的免租期是6个月,一年的免租期是18天,推算出租金损失为44384万元(具体计算方式:(1000万÷365天)x[180天—(180天÷10年x1年)]443.84万元)。四金溪源公司应当支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代为履行维护广告位的费用125.37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溪源公司对交付后的广告位不进行维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得不代为维护。《媒体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了金溪源公司承担广告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费广告位电费,现有广告位维护费改建费,新增广告位建设费维护费等。因此,代为履行维护广告位义务产生的费用,金溪源公司应当承担。
五金溪源公司应当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支付在租赁期内产生的电费125万元。《媒体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自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依约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媒体使用之日起,电费由金溪源公司承担。但金溪源公司自交付以后,便一直没有支付电费,至今已达125万元。六十方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基本原则第三款约定:十方公司对金溪源公司在本合同中的一切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金溪源公司答辩称:金溪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第一年度租金,但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迟迟没有取得户外广告审批手续绝大多数广告位或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因楼房整体出租出售或因被他人占用等种种原因导致客观上不能交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实质违约。
更重要的是,金溪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函告长峰公司解除合同。因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要求金溪源公司支付第二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租金违约金以及广告维护费用电费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如下:一合同已于2014年2月29日解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权利要求支付第二年度及以后年度租金和违约金。金溪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函告长峰公司如果不能在30日内及时纠正并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解除。2014年2月29日,函所附条件及期限均已成就,因此合同已经解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依据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二由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实质违约,金溪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二年度租金违约金及2015年3月20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及违约金。
如第一点所述,合同已经解除。退一步来说,即便合同没有解除,金溪源公司也不必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租赁给金溪源公司的广告位媒体存在权利瑕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户外广告位媒体的设置需要经过有权机关审批,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直到今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作为户外广告位媒体的出租方,仍然没有取得户外广告位媒体的审批手续,导致金溪源公司发布的广告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拆除。由于缺少审批手续,《媒体租赁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即便履行,也是违法状态下的履行,违法必须得到纠正。(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只交付了极少部分广告位。绝大部分广告位媒体或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因房屋整体出售出租或因被他人占用而在客观上无法交付给金溪源公司,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构成先期违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金溪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二年度租金及以后租金以及违约金。三金溪源公司不应承担免租期损失。《媒体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2.约定“免租期:六个月,即2012年9月20日—2013年3月19日,为支持乙方前期经营,在此期间甲方免收乙方所有广告位租金。”(一)免租期是金溪源公司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媒体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而且合同对免租期的约定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二)广告市场的招商客观上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这也是户外广告媒体租赁合同往往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免租期的客观原因。换句话说,给予一段时间的免租期是户外广告行业的惯例。四金溪源公司不应承担广告维护费用和电费。合同双方在交接广告位媒体时,广告位媒体应当处于质量完好的状态。在交接前,如果广告位存在质量问题,维修广告的费用当然应当由出租方承担,即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自行承担。另外,有一些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接时没有显现,使用一段时间后暴露出来,而这些问题恰恰是由于广告位基础工程(比如钢结构)或者涉及到楼房结构等原因造成的,这些维修很显然应当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担。而且,2013年3月18日《关于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需要维修合作广告位的函的回复》中,长峰公司明确表明承担维修费用。
关于电费,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供的广告位存在权利瑕疵及严重质量问题,致使金溪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广告招商,导致金溪源公司在试运营期未能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并为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另外,对广告媒体的使用时间上,金溪源公司也远远没有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多,因此,在广告位试用期间产生的电费应当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十方公司答辩称:十方公司不应成为反诉被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反诉十方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在金溪源公司起诉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诉一案中,十方公司并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无权对十方公司提起反诉。同意金溪源公司的实体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金溪源公司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租赁物为龙之梦亚太城已建及在建一期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双方所约定的全部户外广告媒体。本案中,双方均主张对方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均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焦点问题为:一如何认定违约行为,即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按照案涉《媒体租赁合同》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构成根本违约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一般违约行为;金溪源公司未按期交纳第二年度租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二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本案的违约行为认定问题。该焦点问题涉及的为事实认定问题,应根据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媒体租赁合同》签订后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构成根本性违约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违约行为;金溪源公司未按期交纳第二年度租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龙之梦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一)关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负有办理案涉广告位的设置审批的合同义务问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作为龙之梦亚太城的开发单位,为提升龙之梦商业地产的形象和品牌,开发楼体的广告商业价值,在地产项目建设之初即规划设置了广告位。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经行政审批发布户外广告。
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与金溪源公司在《媒体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对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拥有所有权,其将已建及在建的广告位租赁由金溪源公司经营管理,由金溪源公司负责办理合作范围内媒体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负有协助配合金溪源公司实现广告经营权,提供需要的文件资料,协助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正是基于户外广告设置和广告发布均需经行政审批而进行的特别约定。双方所约定的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应包括广告位设置和广告发布的行政审批。根据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作为出租人和广告位的权利人,在金溪源公司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时负有配合义务,提供同意设置广告位的证明,但前提为金溪源公司积极主动办理广告位的设置审批。
对此,金溪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积极主动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尽积极协助配合义务,且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能提供同意设置广告位的证明不配合金溪源公司办理广告位设置的审批亦不符合常理。在《媒体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概念为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而非金溪源公司所称的广告位经行政审批设置而取得的合法设置使用权。按照案涉《媒体租赁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义务向金溪源公司完全交付租赁物即合同所约定的广告位的交付义务,并不负有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的义务。金溪源公司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构成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成立。
(二)关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按照《媒体租赁合同》约定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全部广告位媒体,是否存在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一般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1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全部广告位媒体问题。案涉《媒体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针对广告媒体的交付未共同签订广告媒体交接单进行确认,金溪源公司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广告媒体,其中多个广告牌(位)一直被第三人占用,其中公交枢纽编号为D002共34组广告牌(位)被家乐福超市占用;墙体广告位91块被小商品大世界用户迪卡侬古玩城商户及其他人占用;编号为J107的精神支柱被家乐福超市占用等。
一审法院认为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交付案涉的广告媒体事实的认定,应结合租赁合同的特点按照租赁物控制权转移判定租赁物交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在金溪源公司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交付全部第一年度租金后,即享有了案涉全部广告媒体的控制权。双方在《媒体租赁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的免租期,此期间应为金溪源公司进行广告位招商和全面接收广告媒体的阶段,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负有积极协助金溪源公司解决广告媒体存在问题的合同义务,金溪源公司享有积极的接管广告媒体的权利。结合广告招商发布的特殊性,金溪源公司可能根据广告招商的实际情况,更换广告画面,或利用LED大屏幕发布广告。根据金溪源公司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交的四块LED大屏幕《广告媒体交接单》的确认意见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对此的解释意见“因金溪源公司提出要求对其中四块LED屏幕质保期明确为三年,故未进行确认”,另结合此后双方互发的函件和金溪源公司利用部分墙体广告位和四块LED大屏幕发布广告的事实可以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金溪源公司交付了广告媒体的控制权,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广告媒体为现状交付。
金溪源公司主张广告媒体被第三人占用等问题,只可能涉及广告媒体控制权交付后的第三人侵权或者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违反其他合同义务问题。2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交付广告媒体是否存在瑕疵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一般违约行为问题。根据以上认定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交付广告媒体为现状交付,但根据案涉《媒体租赁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作为出租人应保证对租赁区域的户外广告位享有使用权,保证广告位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媒体租赁合同》的约定和广告位租赁的特殊性,双方间存在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和相互协作配合的义务,其中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所负的协作配合义务包括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为金溪源公司办理广告位的行政审批提供必要的协助,协调LED大屏幕厂家和其他广告媒体安装单位解决广告位设置和使用中出现的质量技术等问题,对金溪源公司维修改造提供必要的协助等,根据双方互来函件可以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瑕疵履行协助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况。
关于金溪源公司提出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将小商品大世界楼体出售,将红星美凯龙楼体出租,金溪源公司无法接管和使用该两个楼体的广告位,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构成部分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诺拥有租赁区域内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从合同签订后金溪源公司利用小商品大世界的墙体广告位曾发布广告和双方互发函件,可以证明金溪源公司已对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更换画面,和拟对小商品大世界部分墙体广告位进行改造,其主张无法接管该部分广告位,不符合客观事实。按照《媒体租赁合同》所附的广告位示意图红星美凯龙楼体广告位主要为西墙体广告位和南墙体LED大屏幕广告位,从金溪源公司利用红星美凯龙南墙体LED大屏幕广告位曾发布广告和双方互发函件,亦不能证明金溪源公司无法接管该部分广告位。
金溪源公司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违反“唯一性排他性”原则,构成严重违约,不能成立。金溪源公司提出的其使用红星美凯龙楼前的灯杆旗广告位受到干扰和红星美凯龙门前精神柱挪动等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违反“唯一性排他性”问题,只可以认定为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履行协调义务不到位的瑕疵履行。金溪源公司提出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能履行协助开发商户资源及改变龙之梦亚太城的规划,并不构成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履行合同的违约。3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瑕疵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案涉租赁合同为现状交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金溪源公司承担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费用,包括现有广告媒体的维护费改建费,金溪源公司负有广告位的维护维修义务和安全管护义务,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只负有提供必要的供电供水等条件和安全管护工作。
金溪源公司提出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交付的广告位存在质量问题和违反安全管护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依此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构成违约不能成立。尽管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履行协助协调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况,金溪源公司均可以通过积极的维修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实现履行合同目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瑕疵履行协助协调义务履行不到位不足以整体影响金溪源公司租赁广告媒体进行广告发布经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的履行瑕疵,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三)关于金溪源公司未按期交纳第二年度租金和电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问题。根据案涉《媒体租赁合同》的约定金溪源公司应于2013年8月9日前交付第二年度租金,如金溪源公司逾期30日支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以上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履行协助协调义务不到位的瑕疵履行,但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瑕疵履行并不足以导致金溪源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金溪源公司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拒付第二年度租金的不履行抗辩权,暂不支付第二年度租金,金溪源公司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催交租金的情况下未按期交付租金不构成根本违约,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享有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金溪源公司拖欠电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二关于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以上认定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履行协助协调义务不到位的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金溪源公司存在迟延给付电费和租金的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但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事宜协商一致,应判决解除案涉《媒体租赁合同》,并根据双方违反合同的情况,另结合金溪源公司在2013年9月13日向长峰公司发送的复函中,所称龙之梦亚太城商业招商进度和建设,影响了其户外媒体运营和本案审理中金溪源公司自认的其租赁经营的广告费收入只有40万元左右的经营状况,以及其提供的证人张某所证明金溪源公司的广告招商效果不好,广告位根本招不满的情况,可以认定金溪源公司的广告位招商运营不好,直接导致了其未能实现预期经营效益,产生本案纠纷,并应依此确定双方应负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案涉广告媒体的控制权,但存在瑕疵履行协助协调义务不到位的违约行为,可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为金溪源公司减少相应租金价款,一审法院酌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为金溪源公司减少租金价款比例为30,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返还金溪源公司第一年度租金1000万元的30即300万元;对金溪源公司请求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反诉请求金溪源公司支付第二年度租金1400万元及从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解除合同之日的租金,均应由金溪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70进行支付。
考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瑕疵履行的一般违约,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反诉请求金溪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和承担免租期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反诉请求金溪源公司给付拖欠的电费,该费用属于金溪源公司租赁经营期间应承担的费用,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请求金溪源公司赔偿维护广告的费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金溪源公司应承担广告媒体的维护费,并保证媒体发布与整体环境的统一性协调性,因金溪源公司怠于履行广告位的维修义务,给龙之梦亚太城整体商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行政执法部门下发责令整改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广告位的整改维修发生维修费用,对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反诉请求的维修费用的负担亦应根据金溪源公司存在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由双方进行承担,一审法院酌定由金溪源公司承担广告位维修费用的70。
关于十方公司作为反诉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金溪源公司为十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在案涉《媒体租赁合同》中为合同主体和按照合同约定十方公司应对金溪源公司所负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提出反诉,同时反诉十方公司为被告主体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合同约定,十方公司可以为反诉被告的适格主体。根据案涉《媒体租赁合同》约定,十方公司对金溪源公司所负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请求十方公司对金溪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金溪源公司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十方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该《媒体租赁合同》所涉沈阳市大东区所属“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经营管理权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享有;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退返金溪源公司第一年度(2013年3月20日-2014年3月19日)租金300万元;三金溪源公司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第二年度(2014年3月20日-2015年3月19日)租金1400万元×70即980万元;
四金溪源广公司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的标准:第三年度(2015年3月20日-2016年3月19日)租金为1800万元,第四年度(2016年3月20日-2017年3月19日)租金为2200万元,第五年度(2017年3月20日-2018年3月19日)租金为3000万元……]的70按日收取;五金溪源公司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拖欠电费125万元;六金溪源公司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广告位维修费125.37万元×70即87.759万元;
以上给付款项相互抵销后,由金溪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十方公司对金溪源公司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12,633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0,283.4元,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4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003元,由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148.66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9,854.3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金溪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连带返还金溪源公司已支付的租金1000万元及还清之日所拖欠利息(截止到2014年12月20日利息数为1,418,794.52元);2.改判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连带赔偿金溪源公司损失370万元;3.改判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改判驳回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5.改判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连带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不负有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的义务进而认定景峰虹峰长峰三家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是错误的,是有意偏袒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根本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所约定的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应包括广告位设置和广告发布的行政审批”的解释即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强行做扩张解释。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设立广告位之初就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选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广告位置和载体。”据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设置广告位时就应当办理审批,经过批准之后才能设置广告位。
其次,从合同目的来看,拥有广告设置使用权是合同得以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的前提。案涉合同的名称为《广告媒体租赁合同》,合同标的是户外广告位,金溪源公司之所以租赁广告位是为了发布广告。没有经过审批,擅自设置广告位是违法行为,应当限期拆除,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再次,从案涉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金溪源公司承租的不是开发性质的广告位,而是已经过审批设置且使用一段时间以后的广告位。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早在地产项目设立之初即规划设置了广告位,在金溪源公司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签订《媒体租赁合同》之前,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经将合同项下的广告位租赁给其他公司使用过一段时间。这足以证明金溪源公司承租的不是开发性质的广告位,而是已经过行政审批设置且使用一段时间以后的广告位。
最后,从案涉合同约定来看,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涉合同关于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共有4个条款:即合同开篇“基本原则”中的“1”和“2”合同第一条“媒体租赁范围”之“1”及合同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之2(1)和(5)。合同开篇“基本原则”中的“1”规定:“甲方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商业企业,拥有位于沈阳大东区滂江街所属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的所有权,并承诺对该媒体的权利无瑕疵。”户外广告位并非物权法上的“普通物”,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诺对户外广告位享有所有权,必然包括已经依法审批获得的广告位设置使用权。
案涉合同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之2(1):“甲方应协助配合乙方正常的行使本项目的广告经营权,并提供乙方因此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此条款非常清晰明确地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协助金溪源公司办理的是广告发布手续,并不包括广告位设置审批手续。故一审判决认定“金溪源公司负有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负有协助义务”是没有合同依据的。特别是合同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之2(5)规定:“甲方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并保证在合同标的的广告位上与乙方合作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广告位产权及广告经营权。”此条款明确约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没有经过行政审批擅自设置的位置或牌子是不能称为“户外广告位”的。
因此,合同约定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除了独占排他使用权之外,必然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因此,结合案涉合同其他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目的,案涉合同约定的“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应认定为仅指广告发布的审批手续,不包括广告设置行政审批手续。综合以上四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构成根本违约。退一万步来说,即便金溪源公司负有办理广告位设置行政审批的义务,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广告位的设置建造方,相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种规划设计资质产权文件等资料均掌握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手里,金溪源公司曾多次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要求提供,但是其迟迟不提供。
事实上,据金溪源公司了解,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因建设施工不规范,根本没有这些办理广告位设置行政审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故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金溪源公司交付了广告媒体的控制权,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广告媒体为现状交付”背离事实。(一)一审判决以金溪源公司利用LED屏和墙体广告位发布广告的事实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完成了交付义务,是不正确的。首先,LED屏播放的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招商材料,并非金溪源公司发布的广告;其次,由于LED屏的特殊性,必须进行试播才能知晓其能否持续正常播放广告;再次,自案涉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金溪源公司函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停止试播使用LED屏,LED屏一直处于故障之中;最后,案涉合同约定的墙体广告位共有129个,只有不到20个质量完好,金溪源公司成功招商发布广告所使用的正是这不到20个墙体广告牌;其他的广告位如灯箱根本不能通电灯旗杆缺损精神柱严重损坏等等。
正如一审判决所述“交付广告位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义务,接收是金溪源公司的权利”。对于不能持续性使用,不能达到广告效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广告位,金溪源公司当然有权利拒绝接收,因而客观的说,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只完成了极少数广告位的交付义务,绝大多数广告位并没有实际交付。(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广告媒体为“现状交付”,是不正确的。首先,合同中没有约定“现状交付”词语,一审判决认定“现状交付”缺乏合同依据;其次,合同中没有约定广告位交付的质量标准,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确定广告位交付的质量标准。
即广告位必须能够使用,能够发布广告,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金溪源公司支付1000万元租赁的是一些不能使用出租人又拒绝维修的广告位,这明显不公平。(三)一审判决认定金溪源公司负有广告位的维修义务,是不正确的。案涉合同第三条定金媒体租金2约定:“乙方(金溪源公司)承担广告经营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费广告位电费,现有广告维护费改建费,新增广告位建设费维护费等。”该条约定金溪源公司承担维护费,并非维修费。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维护:使免于遭受破坏;维持保护。维修:保护和修理。据此,维护指的是维持保护现有完整状态,防止破坏或损坏的发生。而维修除了含有要保护现有完整状态之外,还包括在破坏或损坏发生时,要修理使恢复完整状态。
因此从概念的外延上来看,维修包括维护修理,但维护不包括修理。一审判决混淆了维护与维修的区别,错把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认定为维修义务,很显然扩大了金溪源公司的合同约定义务。另外,依据生活经验和行业惯例,广告位维修义务通常都是由出租方承担的,承租方不负有维修义务。综合上述三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交付广告位,又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并非是一审判决认定的瑕疵履行,而是构成根本违约。三一审法院判决“金溪源公司支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第二年度租金及第三年度第四年度直至判决生效日止70的租金”是错误的。(一)合同已于2014年2月29日解除。被上诉人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权利要求金溪源公司支付第二年度及以后年度租金。
金溪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函告被上诉人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若不能在30日内及时纠正并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解除。2014年2月29日,函所附条件及期限均已成就。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本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金溪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金溪源公司认为,合同在2014年2月29日已经解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没有依据要求支付以后年度租金。如第一点所述,合同已经解除。退一步来说,即便合同没有解除,金溪源公司也不必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支付以后年度租金。
如前文所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根本违约先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金溪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二年度租金及以后年度租金。金溪源公司于2014年12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提出请求解除合同。该诉讼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金溪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退一万步来说,合同最迟也应于2014年12月解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租金至判决生效时止是错误的。四一审判决金溪源公司支付LED电费和维修费是错误的。金溪源公司仅在LED屏试播放时,会产生少量的电费,事实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使用LED屏的时间远多于金溪源公司。因此,电费应当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担。维修广告位本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维修费应当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担。五一审判决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唯一性排他性原则及龙之梦亚太城规划改变方面不构成违约是不正确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合同标的广告位周围随意允许他人张贴广告,严重影响了金溪源公司广告招商,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唯一性排他性原则。
龙之梦亚太城的规划虽然没有写在合同条款里,但是合同附件以图画加文字的方式清晰地载明了规划,构成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对金溪源公司的承诺。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而且金溪源公司正是出于龙之梦亚太城高档商业定位才与其签订合同,支付巨额广告费。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擅自改变规划,严重影响了金溪源公司的合同预期利益,构成违约。综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根本违约,导致金溪源公司不能顺利招商,发布广告,不能实现预期经营效益,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溪源公司上诉请求。
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一并答辩称:一金溪源公司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根本违约的理由有三点:一是金溪源公司无法合法发布广告是由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造成的;二是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向金溪源公司实际交付广告位,金溪源公司未能实际使用广告位;三是广告位存在质量问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进行维修,导致金溪源公司不能正常使用广告位。以上三点理由均不成立,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媒体租赁合同》基本原则第2条约定,“乙方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广告经营企业,为丙方在沈阳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广告经营合法资格,并负责合作范围内媒体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待建及已建媒体的相应手续及费用)”,可见负责媒体运营的一切手续,是金溪源公司的合同义务。
金溪源公司也始终未能证明其确实依照行政审批程序向城建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过发布广告的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过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合法作出的,不予许可的结果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一审提出的第八组证据《广告发布审批流程》,证明了广告发布所需的申请文件中,没有需要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供的文件。《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广告设置者负有与广告载体所有者签订协议,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义务。办理广告发布手续,既是金溪源公司的合同义务,又是其法定义务。一审认为不存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导致金溪源公司无法合法发布广告的情形,认定是准确无误的。
金溪源公司称广告位始终掌握在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手里,金溪源公司从未实际控制使用过。根据一审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交的证据《户外媒体监控照片》和金溪源公司提出的证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朱永刚自认,金溪源公司利用广告媒体发布了自身形象宣传广告龙湖地产家乐福中山航服刘伶醉酒拜尔齿科等广告。金溪源公司辩称这些广告是属于试挂试播,但《媒体租赁合同》中根本没有所谓试挂试播的约定。金溪源公司不承认实际控制和占有了广告位,却又自认广告卖的不好但仍然收了40多万元的广告费,前后自相矛盾。本案一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到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时,广告位上还悬挂着金溪源公司发布的广告,勘查的时间已经是2015年3月19日,这不仅说明金溪源公司实际控制了广告位,而且直到一审开始审理时持续控制了两年多,绝不是金溪源公司所称的试挂试播。
在一审中,金溪源公司提交多组《文件签收单》及函,形成的时间前后跨度一年多,内容都是广告位存在各种损坏的细节描述,并要求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进行维护。显然,如果金溪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占有广告位,不可能在一年多时间里陆续发现如此多的细节问题。在与金溪源公司合作之前,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还与其他广告公司进行过合作,为了与金溪源公司合作,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还支付了赔偿金提前解除了合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移交的广告位均经过使用,并非全新,金溪源公司对此都是了解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附件一中制作了《一期项目红线区广告位示意图》,图中对广告位的点位数量面积作出了详细记载,可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经过现场查看和测量的,否则不可能记载如此详细。
金溪源公司签订合同本身就是对广告位现状的认可,因此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广告位的质量标准。双方在《媒体租赁合同》第三条第2款中约定,“乙方承担广告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费,广告位电费,现有广告位维护费改建费,新增广告位建设费维护费等”。金溪源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要求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担广告位维修责任,并以此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根本违约,不应支持。二金溪源公司自2013年8月9日就应当支付第二年度租金1400万元,但至今未付,构成根本违约。《媒体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租金的收取日为上一年度的8月9日,第二年租期(2014.3.20-2015.3.19)的租金应当于2013年8月9日支付,金溪源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二年度租金,并继续使用广告位,构成了根本违约。
三金溪源公司不具备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对合同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并未行使,《媒体租赁合同》仍处于生效状态。一审判决金溪源公司继续给付租金到判决生效之日完全正确,无需改判。《媒体租赁合同》未约定金溪源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金溪源公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当事人可以依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除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均可行使的权利外,其他四款规定的解除权均只有非违约方才能行使,金溪源公司作为根本违约的一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媒体租赁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金溪源公司逾期缴付租金超过30天的,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中,采取的是催告履行的方式向金溪源公司主张租金权利,并未实际行使约定解除权。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一审反诉请求的第一项提出解除《媒体租赁合同》,欲行使法定解除权,因金溪源公司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生效,所以合同至今尚未解除。金溪源公司继续给付租金的期限,应当至合同解除时止。一审判决中有解除合同的判项,此为支持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法定解除权,判决生效之日才是合同正式解除之日,所以一审判决金溪源公司给付租金至判决生效之日(即合同解除之日)完全正确。另外,金溪源公司在一审起诉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解除《媒体租赁合同》,起诉之日为2014年12月20日,这与金溪源公司在上诉状称的合同于2014年2月29日已经解除的说法自相矛盾。
四本案引起诉讼的原因是金溪源公司采取错误的经营策略导致的,在其发现自身经营困难之后,又缺乏灵活的商业运作手段,没有采取牺牲小额利益的方式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友好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而是继续占有使用广告位,并谋划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诉讼方式转嫁给商业合作伙伴。一般情况下,广告公司在接手广告位之后,会对广告位经营进行整体规划和修缮,在招到客户之前先期发布一些自身形象广告,一则为了自身宣传,避免资产闲置,二来为了整齐划一,避免广告位破损,给潜在的客户造成凋敝破败的观感,影响客户签约的信心。而金溪源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对未招来客户的广告位不进行日常维护,任其损坏,导致维修成本越来越大,最后将维修义务全部推卸给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
金溪源公司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开始,到主动起诉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步步皆错,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综上,金溪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和各项理由均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十方公司陈述称:我方在本案中所处的诉讼地位是反诉被告,本案本诉当事人只有金溪源公司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我方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因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无权对我方提起反诉,这是一审程序错误,其他实体意见我方同意金溪源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金溪源公司一审诉请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赔偿其损失370万元,主要包括2012年8月-2014年12月间职工工资福利费养老金医疗金住房公积金通讯费等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各项开支和费用。
2015年5月14日,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可否先行针对解除合同之诉请进行确认问题,征求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表示可以先行确认解除,再谈解除后果处理;金溪源公司明确表示针对合同解除问题,其意见合同解除及解除的实体处理一并解决,不请求先行确认解除合同。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调解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负有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的义务;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向金溪源公司现状交付了广告媒体控制权;三金溪源公司应否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支付直至判决生效日止的租金的70;四金溪源公司是否应支付LED电费和维修费;五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是否在唯一性排他性原则及龙之梦亚太城规划改变方面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焦点一,双方在所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基本原则中载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拥有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所属“龙之梦亚太城”户外媒体的所有权,金溪源公司负责合作范围内媒体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包括待建及已建媒体的相关手续及费用);合同第一条媒体租赁范围中载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将其所有的已建及在建一期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户外广告媒体租赁给金溪源公司经营管理;第二条租赁期限中载明,2012年9月20日-2013年3月19日,为支持金溪源公司前期经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免收金溪源公司所有广告位租金;第三条定金媒体租金中载明,金溪源公司交付第一年度租金800万元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将现有广告位媒体交付其完全使用。
合同内容中先后出现了“户外媒体”“广告位”“广告位媒体”等字样,没有明确双方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的性质仅是可以发布户外广告的位置还是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位。通过联系合同的上下文可知,金溪源公司不仅要负责办理已建媒体广告运营的一切合法手续,还要负责办理规划区域内待建媒体的相关手续。因待建媒体尚处于规划阶段还未设立,也就未获行政审批,故由此可推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向金溪源公司出租的标的物仅是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位置,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的义务人是金溪源公司,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并不负有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义务。另,在2013年1月23日金溪源公司向长峰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沈阳龙之梦亚太城广告媒体手续的函》中,金溪源公司明确表示基于审批需要,要求长峰公司提供媒体场地设施等使用权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
由此可见,金溪源公司对自身负有办理审批手续义务是了解的。故对其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负有办理广告位设置审批的义务进而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是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第三条,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在金溪源公司交付第一年租金的同时将现有广告位媒体交付金溪源公司完全使用。金溪源公司承担广告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费广告位电费现有广告位维护费改建费新增广告位建设费维护费等;第八条其他条款1.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仅提供已建的4块LED媒体,未建的3块LED媒体由乙方投资自建,可见,双方对所交接的现有广告位媒体包括已建的LED媒体状态没有特别约定。按照通常交易习惯,金溪源公司作为租赁方对所要承租的标的物状态应是经过勘察了解并认同后,才能签订合同并支付一年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金溪源公司在交纳第一年度租金后,即享有了案涉全部广告媒体的控制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6个月的免租期,应为金溪源公司全面接收广告媒体和进行广告位招商的阶段。金溪源公司应积极行使接管权利,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所负有的只限于配合义务。且在2012年11月16日金溪源公司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交的四份广告媒体交接单(适用于LED媒体交接)中,载明验收内容为“经双方共同现场实地查验,本媒体已按施工图纸施工,达到施工要求标准。钢结构LED显示屏布线电源控制器屏幕控制系统已核验无问题,散热系统为(商场雅士百货商场)中央空调统一调控”,同时载明移交资料移交物品内容,在交接接收方处,金溪源公司加盖了公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虽未加盖公章,只是因对金溪源公司在合同之外又提出的“保证三年内无基础结构和设施出现的质量问题”的不认同,并不影响金溪源公司已经接收LED媒体事实的成立。
结合此后双方互发的函件和金溪源公司利用部分墙体广告位和四块LED大屏幕发布广告的事实,原审认定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金溪源公司现状交付了广告媒体的控制权同时存在瑕疵履行协助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况并无不当。金溪源公司接收广告位后,依合同约定就要负担相关的维护等费用,其称维护不包括维修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三,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第七条,任何一方提出合同变更的,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变更。本案中,金溪源公司仅凭单方发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通知即主张合同经过其设定的期限即告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媒体租赁合同》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亦在反诉中提出相同的诉请,可见双方在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所争议的只是合同解除后谁应当承担责任后果,此种合同的解除可以视为特殊的意定解除,只需在裁判中予以确认即可。故案涉《媒体租赁合同》自双方均意欲解除之时即2015年2月5日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出反诉并缴纳反诉费时即告解除。
在此之前,合同仍处于履行当中,应按照已经履行部分看待,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决定谁来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之后,则应属合同尚未履行部分而不再履行。原审基于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所存在的违约行为,对于金溪源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万元租金,判令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返还300万元是正确的;酌定金溪源公司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比例为70也是适当的,但判令给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第二计租年度租金1400万元,根据《媒体租赁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的约定,交付日期为2013年8月9日,对应租期是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在此期间内,金溪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提起诉讼,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提起反诉,虽然双方意定解除合同之时较计租期结束尚有月余时间,租赁合同项下的媒体应认定仍由金溪源公司实际控制,其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而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的瑕疵履行协助协调义务履行不到位虽不足以整体影响金溪源公司租赁广告媒体进行广告发布经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但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已通过判令其减少30比例租金不支持其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及免租期损失的全部请求的形式由其承担了相应责任,且金溪源公司在一审时明确表示合同解除及解除的实体处理一并解决,不同意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提出的先行确认解除合同的意见,故就第二计租年度的租金,金溪源公司仍应按约定的数额和一审酌定的70责任比例,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但合同解除后,自2015年3月20日,已完全处于法院审理解决争议期间,如果仍按正常履行合同应付租金标准判令金溪源公司按一定比例给付租金显然有失公允,亦不符合合同解除后对尚未履行部分的处理原则。
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不积极解决问题只是一味文来文往互相推诿责任,未见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纷争的任何证据,直至引发诉讼的情况,此后产生的各项损失既无明确的诉请,亦缺乏法律依据给予保护,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为宜。故原审判令金溪源公司给付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的70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调整。因金溪源公司所主张370万元损失的依据主要为企业正常经营性支出,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因果关联,故对其请求赔偿370万元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双方在所签订的《媒体租赁合同》第三四条中已经明确约定金溪源公司承担广告经营管理中的一切费用;自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依约向金溪源公司交付媒体使用之日起,金溪源公司需向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交付电费。案涉电费和维修费均发生在金溪源公司租赁经营期间,故原审判决金溪源公司支付使用期间发生的电费和部分维修费是正确的。金溪源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五,根据《媒体租赁合同》第五条,双方所约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则是指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确保合法拥有租赁区域户外广告位的使用权,并保证双方合作期间不得向第三方租赁转让广告位产权及广告经营权。金溪源公司没有提供证明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违反上述约定行为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合同中并没有载明龙之梦亚太城的相关规划为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所附规划图仅是用以指示租赁区域的红线图。龙之梦亚太城如何规划及变更与本案无关,金溪源公司以此主张景峰公司虹峰公司长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能支持。
综上所述,金溪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八项;
三驳回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相互抵销后,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2,633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0,283.4元,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49.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3,003元,由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501.5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1,501.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83元,由沈阳金溪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62,000元,由沈阳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玉喜
审 判 员 黄可心
代理审判员 陈 建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玉良